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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聲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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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黃子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袁子彤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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