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2

給付薪資等

PCEV 89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勞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明隆針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勞簡字第一七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 二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連士綱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從事加工工作,被告積欠其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至九月 止之薪資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扣繳憑單及生產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薪資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