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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0

給付信用卡帳款

PCEV 89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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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葉巧雲   送達代收人 葉巧雲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参佰壹拾参元,及其中新台幣参萬陸仟貳佰伍拾 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法院書記官 朱 家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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