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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PCEV 91年度板保險小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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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吳郁芳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捌拾捌元,其中百分之玖拾伍即新台幣叁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 擔,餘百分之伍即新台幣壹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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