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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5

給付票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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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О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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