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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9

返還借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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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八七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李志政   被   告 乙○○         甲 ○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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