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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6

清償借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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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郭彥宏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內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二 成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內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之二成 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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