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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9

返還借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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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七二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訴訟代理人 許美津   被   告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九八巷十七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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