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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小字第1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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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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