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小字第1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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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 告 甲○○即鼎盛企業社
被 告 吉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女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