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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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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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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李寶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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