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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返還消費借貸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5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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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三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至恭         陳勁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壹拾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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