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7

給付會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5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四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徐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