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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信用卡帳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1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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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一一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乙○○原名陳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參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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