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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票款

PCEV 91年度板小字第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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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二七號   原   告 大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捷克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雲   被   告 運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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