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小調字第17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聲請人因另案在台灣台 中監獄執行中,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向本庭繳納出庭提解費用新台 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應提出委任狀,並經委任人及受任人簽 名),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