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9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小調字第18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八三五號   聲 請 人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代 理 人 廖志佳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一巷一八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五條第三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