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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票款

PCEV 91年度板簡字第1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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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五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 明 宗   法院書記官 許 崇 興   通   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二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 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 證。被告雖坦承系爭二張支票為其所簽發,惟表示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VG2 附 表 ┌────────┬───┬───┬───┬────┬────┬───┐ │ 付 款 人 │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金 額 │支票號碼│背書人│ │ │ │ │ │(新臺幣)│ │ │ ├────────┼───┼───┼───┼────┼────┼───┤ │ 中國農民銀行 │乙○○│910706│910708│ 150000│0000000 │ │ │ 板橋分行 │ │ │ │ │ │ │ ├────────┼───┼───┼───┼────┼────┼───┤ │ 同右 │ 同右 │910717│910717│ 15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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