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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0

給付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簡字第1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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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李豊壽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向原告承租坐落臺北市○○路○ 段三七六號八樓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三十五萬元。詎被告積欠租金八百四 十萬元,屢經催討,迄今未付,為此依租賃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租金八百四十萬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並 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件為證。惟查依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上開房屋之 出租人為訴外人登鑫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僅係出租人之代表人,並非該租賃契約 於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茲原告逕以自己名義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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