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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簡字第1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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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八三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朱景嵩   送達代收人 洪淑美   被   告 乙○○         甲○○○住台北縣林口鄉○○○街一巷九號一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分別在台北縣三峽鎮、林口鄉,惟二造所定購車貸款契約第十 五條已約定,本借款渉訟時,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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