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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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原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利他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惟究竟停止與否,法院有自由裁量之處。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他訴訟,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固為本訴訟之先
決問題,惟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況聲請人於辯論終
結後始提出向臺灣地方法院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遺囑偽造之訴 (九十一年家
訴字第九八號)及向臺灣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
四九號未附任何證據),本院認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