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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0

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簡字第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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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二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原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利他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惟究竟停止與否,法院有自由裁量之處。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他訴訟,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固為本訴訟之先 決問題,惟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況聲請人於辯論終 結後始提出向臺灣地方法院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遺囑偽造之訴 (九十一年家 訴字第九八號)及向臺灣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 四九號未附任何證據),本院認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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