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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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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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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四五號   原   告 甲○○○○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事件,依當事人間委任契約第十三條約定,雙方合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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