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4
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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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 告 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江
被 告 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