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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91年度板簡字第1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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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送達代收人 陳建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厚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肆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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