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債務

PDEV 112年度斗小字第3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廖翊琅即拿手串日式居酒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39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