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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司調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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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司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潘竫一 相 對 人 陳美姿 周春季 周漢鵬 周惠君 周漢新 謝子定 賴啓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姿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政團隊應就聲請 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法院加 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亦有明定。該條之立法 理由略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調解事件之範圍, 各地方法院強制調解事件勢必增加,案件篩選機制之建立相 形重要。唯有落實篩選機制,將當事人無調解意願、不能調 解、顯無調解必要、顯無成立調解之望等事件,予以排除, 始能有效運用調解資源,避免造成程序浪費。至具體個案有 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則由行政 團隊依據當事人所提書狀、案件詢問表、卷證資料、行政團 隊查詢紀錄等為綜合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拍賣取得 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00號房屋,且聲請人為房屋坐 落之土地即二林鎮萬興段萬興小段100-799地號土地所有人 ,因房屋遭相對人陳美姿、周春季、周漢鵬、周惠君、周漢 新及賴啓菁占有使用,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等遷讓房屋 。另房屋分別占用相對人謝子定、周漢鵬所有之二林鎮萬興 段萬興小段100-736地號、100-771地號土地,聲請人一併聲 請調解分割賠償等。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 請狀影本,通知相對人陳美姿等人應於同年2月7日前陳明有 無調解之意願,其中相對人陳美姿、周漢鵬、周惠君、周漢 新、賴啓菁均已陳報無到院調解之意願,其餘相對人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等情,有本院北斗簡易庭通知函、相對人回傳陳 報意願函、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應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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