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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PDEV 113年度斗小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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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8號 原 告 張秉翔 被 告 楊千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72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 民字第5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 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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