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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簡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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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 告 王清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三年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 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2月27日向原告申請房屋貸款新 臺幣(下同)30萬元,逾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惟現在無力清 償,被告願把名下不動產分割後拍賣,再返還所積欠原告之 款項。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 支約定書、帳務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至被告以無力負擔等語抗 辯,非得以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其所辯即屬無憑。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3,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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