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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簡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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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7號 原 告 邱淑真 被 告 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泓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 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規定 自明。是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得使本無管 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準此,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 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為簡易事件,而被告辯稱兩造合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向本院聲請將本件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中西區,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及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提出之民事移轉管轄 聲請狀附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產品訂購契約書在 卷可憑,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被告因其銷售、售後 資料在該處,其應訴最稱便利,而本依其所提契約內容觀之 ,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乃係依被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而成立,此有該訂購契約書附卷可按,故應依合意管轄法 院規定之適用為宜,被告自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依上 揭合意管轄之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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