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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簡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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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 告 顏在賢 被 告 黃錦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 ,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黃錦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29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 明細表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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