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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簡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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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黃上即黃耀霆 被 告 林紀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 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 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 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 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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