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補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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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號
原 告 葉芯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637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併請提出被告廖文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