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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補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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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鏗樹 被 告 魏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彰化縣○○鎮○○段 000○號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街00號),並將戶 籍遷出,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6,700元, 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故原告請求 遷讓房屋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330元;至原告請求遷出戶籍 部分,與請求遷讓房屋之經濟上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330元。 二、查報本件被告魏冠雄(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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