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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補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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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劉月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89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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