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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補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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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共 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 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意旨、最高法 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分 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6,821元【計算式:原告請求分得土地面積1,184.88 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76元/平方公尺×原 告應有部分69/1000=406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全體共有 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並 據此補正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原告應自行核對共有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 情形,應具狀更正之,或如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應具狀聲 請公示送達,又如被告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 倘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該共有人除戶戶籍謄本、 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並檢附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 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 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與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另須 檢附補正後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到院。 三、陳報系爭土地及相鄰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現使用人及有無使 用上相互依存關係(如相鄰土地為系爭土地通行道路、相鄰 土地所有人有與系爭土地所有人相同,倘相鄰土地有為本件 共有人所有者,請說明使用狀況,並提出該相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系爭土地有無地上物(地上物如為房屋,請陳 報其使用人,敘明其門牌號碼,並提出該房屋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 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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