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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113年度斗補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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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88號 原 告 王建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6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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