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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致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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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依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依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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