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寧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馬交簡字第9號) ,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寧雄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下午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沿澎湖縣馬公市北辰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北辰街與 水源路,本應注意行駛雙向二車道及劃設分向線之道路,行 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接近,且讓幹線道車優 先通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道路無缺陷, 復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 由告訴人陳○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亦 未注意行駛雙向二車道及劃設分向限制線之道路,行經閃光 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本該減速接近注意安全,亦未小心通 過而貿然沿北辰街往南駛至上開路口行駛,雙方因而發生碰 撞,造成告訴人陳○和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症狀之傷害。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 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明確。 三、本件告訴人所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本件須告訴乃論。茲本案業據告 訴人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判決前,向本院撤回 對被告如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徵諸前述,爰改依通常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