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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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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禎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 為0.3118公克、0.511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 55、6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 55、60、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118公克、0. 511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節,亦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自屬違禁物,揆之前揭規定,應 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 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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