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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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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玲 楊鎔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偵字第12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伍佰元壹張(號碼:BS019068XC號)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氏玲、楊鎔慈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500元紙幣1張 ,經鑑定係屬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阮氏玲、楊鎔慈前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 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8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500元紙幣1張,經鑑定認屬偽造紙幣, 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1120004396鈔券鑑定報告(見偵卷 第25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 屬專科沒收之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宣告沒 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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