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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妨害名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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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保樹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405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2年度馬簡字第245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訴訟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保樹與告訴人黃○○同為 址設澎湖縣○○市○○路000號「○○○○○飯店」五樓休閒部(下稱 上揭場所)之救生員,2人因工作時間不同而須於交班時辦 理交接,詎被告僅因工作交接事項有不滿,竟分別為下列之 犯行:  ㈠因對告訴人黃○○在【休閒部救生員每日日誌】紙本上有留言 「水龜不要再裝反了」、「12:30量過OK!請你再看時間測量 !!」不滿,被告先在紙本上回復「去你媽沒裝反了」、「看 你媽啦」。旋又於民國112年9月23日14時15分許,在上揭場 所外之泳池,明知透過對講機對話,會使旁邊的不特定人亦 得共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用對講機先對告訴人 黃○○辱罵「水龜沒裝反啦,不要每天他媽的雞巴。」等語, 旋又在泳池對著人在室內櫃檯的黃○○大喊「幹您娘雞掰,每 天都在刁我」等語,見告訴人黃○○不理他,又衝進櫃檯找告 訴人黃○○,告訴人黃○○問被告「怎麼了」。被告說「裝什麼 ?裝你媽個反。」,告訴人黃○○就說「你就裝反阿」。被告 說「你要你就拍照,我跟你說,你以後要刁我,你什麼都給 我拍照,你什麼東西啊你,年輕人做救生員,就懶惰的人啦 」。告訴人黃○○說「喔這樣子喔。」,被告說「我現在講, 董事長都聽的到啦。」告訴人黃○○說「喔這樣子喔。劉保樹 說你去死啦,阿不然怎樣,叫你ㄤ(指林○○)過來,叫你那 個大胖子,都會去抽菸的那個人過來,怎樣,我一拳就把他 KO拉。他媽的,每天刁我,每天刁我,什麼東西啊,看時間 測量,你這個沒有標時間,13點到18點,你叫我兩點測,水 龜不要再裝反了,我哪裡還有再裝反,你他媽給我照相,他 媽的什麼東西啊,林北60幾歲了。」,然後被告突然身體靠 告訴人黃○○很近,告訴人黃○○要他離遠一點,被告說「我離 你遠一點我又沒有碰你」,但還是很靠近告訴人黃○○,於是 告訴人黃○○又叫他「離我遠一點」,被告就說「叫你男人來 跟我講」,告訴人黃○○說「是喔」,被告就又接續辱罵「媽 的,幹你娘。」等語,之後即離去,足以貶損告訴人黃○○之 名譽。  ㈡復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同年月26日上午7時許,在 上揭場所內,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當場對告 訴人黃○○辱罵「來啊幹你娘卡好,沙小,你也是沙小,我跟 你講,我跟你講,我如果出了這間飯店,就是社會事,社會 事你懂嗎?幹,好膽來啊!給我摸一下啊!幹你老師卡好。」 等語。此時告訴人林○○提醒被告,「泳池有客人」,被告亦 聞之心生不滿,另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對告訴人林○○ 說「你說你流氓?你說你流氓?林北海陸蛙兵,怎樣,幹, 耖俗辣,膽識好的話這裡都有監視器。」等語,此時告訴人 林○○說「都有監視器我可以告你。」,被告心生不滿就說「 來啊,幹你娘卡好,沙小,你也是沙小,我跟你講,我跟你 講,我如果出了這間飯店,就是社會事,社會事你懂嗎?幹 ,好膽來啊!給我摸一下啊!幹你老師卡好,年輕人不是這樣 拉,要孝順父母,尊重長輩。」,此時告訴人黃○○再次提醒 被告說「大哥外面有人游泳ㄟ」,被告說「我去你媽的」等 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黃○○、林○○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黃○○、林○○於本 院達成和解,告訴人2人乃均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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