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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3

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交易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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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434號),經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 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玉芳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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