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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8

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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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3(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56 、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載(如附件,被告被訴竊 盜部分,另由本院為量刑協商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部分,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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