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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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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金新臺幣柒仟柒 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電動賭博機具1台含IC板1塊、新臺幣7,790元,係為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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