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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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
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
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