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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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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 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 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住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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