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馬陳棠律師   即被告之選   任辯護人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准予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 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