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財貴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峻亦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如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 額,均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 會議決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 9,823元(計算式: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500 元/㎡×土地面積184.08㎡×原告權利範圍1/7=249,82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