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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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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招有倫 債 務 人 興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 及其中(一)新臺幣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 幣貳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惟債權 人所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其中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份(含)以前所積欠之工資,合計新臺幣 捌拾萬元,得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計算利息,至 其餘金額,僅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併予敘 明。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近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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