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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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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仁俊 相 對 人 陳順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予相對 人,於民國112年4月26日簽立借據乙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筆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為60萬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25日,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2計算,遲延利息自逾清償日起90日內止,以本 金每萬元每日5元計算,逾清償日起90日後,以本金之三成 計收懲罰性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均未清償借款,尚欠本金6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未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正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450 662.64 3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380地號 002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759 582.00 3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724地號 003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776 116.50 3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671地號 004 澎湖縣 西嶼鄉 合界 816 980.37 4分之1 重測前:合界頭段685地號 005 澎湖縣 西嶼鄉 橫礁新 1183 1,631.35 3分之1 重測前:橫礁段698地號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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