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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監護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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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顏良壹 相 對 人 田美蘭 關 係 人 顏大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田美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顏良壹(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美蘭之監護人。 指定顏大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田美蘭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夫,相對人因急性腦中風 引發腦梗塞,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 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診斷證明書。 ㈢戶籍謄本。 ㈣親屬會議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㈤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趙培竣醫師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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