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光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郭光信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併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